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韩光玲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3:56)    点击:150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人必须是离婚时经济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设立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人本人,他人无权申请该项权利。

  如果受帮助人一方死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帮助对象,在申请执行的主体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帮助一方理所当然的有权停止支付。因此,经济帮助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不能要求继承。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光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光玲律师,韩光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光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540679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光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菏泽律师 | 菏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光玲律师主页,您是第2727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