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韩光玲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4:26)    点击:199

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但下列案件,可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韩光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韩光玲律师,韩光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韩光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540679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韩光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菏泽律师 | 菏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韩光玲律师主页,您是第2777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