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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交验哪些证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5 14:27)    点击:224

出租人应交验哪些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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